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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 1:长投里面的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如何区别呢? 2:合营方和合营企业区别? 3:联合方和联合企业如何区别? 4:联合与合营如何区别?

84785013| 提问时间:2019 11/3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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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CPA考试的教材里会有,一般认为持股20%以上是重大影响,持股50%以上达到控制,但是这仅限于考试! 在日常的应用中,也有15%或者更低的情况形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情况,不要局限。参看上市的国企,如有17个股东,股东持股22%,17%,12%......如上几位股东都构成重大影响 ,却不能控制。建议查看共同经营与合营企业的概念。这几个概念放到一起,更便于理解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企业投资但不具有决策权时,一般持股小于20%,用成本法,20%-50%用权益法,大于50%,既达成控制,用成本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以下情况: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控制一般存在于以下情况。如: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情况。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进行判定: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A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质上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由A公司控制。: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仅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能够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4)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仅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i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政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 (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一方面应考虑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同时要考虑企业及其他方持有的现行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现行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票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如果其在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能够增加投资企业的表决权比例或是降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的表决权比例,从而使得投资企业能够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应当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挝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对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2019 11/30 15:52
庄老师
2019 11/30 15:54
一、 合营企业 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即合营企业。 (一)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二)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 (三)约定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在合营企业的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作出约定。 (四)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 (五)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 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二、 联营企业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联营企业。 (一)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二)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三)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三、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会计核算 (一)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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