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方成立经营部开票给我们,从我们公司拿钱,风险大吗,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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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实际没有业务的属于虚开发票的
2019 12/15 21:10
84784953
2019 12/15 21:14
不是说**开票不属于虚开发票吗
郭老师
2019 12/15 21:16
看怎么操作的
如果对方的材料直接给了你发票,收入你开的
这个操作可以的
84784953
2019 12/15 22:00
有一部分材料费发票是供应商开给我们的,有一部分是**方成立经营部开发票给我们从我公司拿钱,有没有实际业务,我这边也不好判断,毕竟不是我们的项目
郭老师
2019 12/15 22:02
**就这样,严格来说就是虚开的
不开往来会有余额
84784953
2019 12/15 22:04
嗯,**方不开发票给我们,就无法从我公司拿钱,这是这种会计也没办法,会计会构成犯罪,坐牢吗
郭老师
2019 12/15 22:05
你好,不好说,行业内都这样,目前没有因为这个被查到的
84784953
2019 12/15 22:13
么不是说这种情况不属于虚开发票,**的
郭老师
2019 12/15 22:17
2014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该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主要规定了: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以下简称“三流一致”)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三流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总局解读39号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39号公告解读中提及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两种方式,即“实质**“、“名义**”,如下图所示:
方式一“实质**”主要指**方以被**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方为纳税人,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属于39号公告中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三流一致。
方式二“名义**”主要指:**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由**方自行收取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名义**方式下发票货物劳务提供接受双方、开具双方、资金收付双方在实操中都会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即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
84784953
2019 12/15 22:35
那我们应该不属于虚开发票,销售,开票,开工程服务发票是我们开出去的,采购是供应商开票给我们,要拿钱**方也自己开票给我们,如果他不开票给我们,就没理由拿钱了
84784953
2019 12/15 22:41
老师,关键合同也没有一个,我这边也不清楚**方项目到底需要购买多少材料,开票超过哪个数目属于虚开,合同也是包工包料全部一个金额
郭老师
2019 12/15 22:59
不是上术的两个条件就不是虚开
84784953
2019 12/15 23:42
老师,关键合同也没有一个,我这边也不清楚**方项目到底需要购买多少材料,开票超过哪个数目属于虚开,合同也是包工包料全部一个金额,万一她开给我们的采购数量大于项目用量,项目合同上也没写材料需要多少呢
郭老师
2019 12/16 02:52
这个得看对方实际用了多少材料
84784953
2019 12/16 08:16
我这边无法看啊,她们项目在哪儿我都不知道呢
郭老师
2019 12/16 09:08
可以问你当地建筑行业怎么处理的
84784953
2019 12/16 09:12
去哪儿问呢,其它人不会告诉呢
郭老师
2019 12/16 09:13
你有认识其他的建筑会计吧
看人家怎么操作的
行业内就是你那个情况,普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