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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业务一:销售粮食白酒6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另外,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5650元;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0170元。 业务二:销售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40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30元。 已知:啤酒单位税额220元/吨),销售白酒以及啤酒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白酒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0.5元/500g. 要求计算: (1)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到应税销售额的计税依据中,请说明理由。 (2)业务二应缴纳的消费税; (3)该酒厂应交消费税的总额。

84784948| 提问时间:2019 12/23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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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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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2/23 06:51
球球老师
2019 12/23 07:32
(1)应计入,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
84784948
2019 12/23 07:36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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