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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方进行清算,投资方投资收益税收金额会变么

84785000| 提问时间:2019 12/23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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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税收上,确认分回剩余资产,应作为投资资产转让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公式为: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分回资产-其中应确认的股息所得-投资成本 以上公式中:(1)“投资资产”,以下简称投资,即会计上的“长期股权投资”;(2)应确认股息所得,是指被清算企业清算后累积盈余公积和累积未分配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3)“投资成本”,即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2.会计上,分回剩余资产,应作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价款看待,其应确认的投资处置损益的方法因为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方法不同而有异: (1)成本法下,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分回资产-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回资产-(投资的初始成本-持股期间冲减的投资成本-投资的减值准备) 在正常处置股权投资时,所得价款中可能包含已确认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以下统称现金股利),但在被投资单位实施清算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因为企业清算的变现所得,首先应当用于偿付包括已确认的应付股利和各项税金在内的全部债务,剩余资产才能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因此投资企业分得被清算企业的剩余资产,不应包含已确认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2)权益法下,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分回资产-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回资产-(投资的初始成本+投资时计入当期损益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 “损益调整”(借)余额+ “其他权益变动”(借)余额-投资的减值准备]
2019 12/2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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