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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增值税为6.5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万元,增值税为0.26万元;  (2)接受其他企业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  (3)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万元,增值税为0.78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1.13万元;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新产品含税售价为7.91万元,旧产品作价2万元;  (6)因仓库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一批工具被盗,该批工具的不含税买价为8万元(购进工具的进项税额已抵扣)。   已知: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规定,并已认证;购进和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84784992| 提问时间:2019 12/26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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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销项=200*0.13+(7.91-2)/1.13*0.13 进项=6.5+0.26+13+0.78-8*0.13,两者相减就是本月的增值税
2019 12/26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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