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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取得成本和增量成本分不清,是不是合同取得成本就是增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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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一、增量成本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说的更简单直接一些,就是只有合同签订交易发生了企业才会支付这笔费用。如果合同签订不了交易也不发生企业就不会发生这笔支出,这样的成本对于企业来讲就是合同的增量成本。
(一)例如销售佣金就属于增量成本。
企业如果不取的合同就不会发生销售佣金,由此可见,销售佣金属于增量成本。
(二)例如差旅费不属于增量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甲公司去外地乙公司进行投标,但结果甲公司没有中标,甲公司发生的差旅费就不属于增量成本。因为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差旅费,由此可见,差旅费不属于增量成本。
(三)增量成本的会计核算
1、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增量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增量成本,应当采用与其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合同取得成本
新收入准则中的增量成本如果当期不立即进入损益的话,在会计科目上作为“合同取得成本”列示,然后进行摊销。在已执行两新准则一般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应当根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019 12/27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