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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需要事务所出具汇算清缴报告

84784957| 提问时间:2020 01/02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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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一)企业资产损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报告。 (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2020 01/02 15:41
84784957
2020 01/02 15:44
这个是依据哪个文件的呢
微微老师
2020 01/02 15:49
《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公告[2012]2号)
84784957
2020 01/02 15:59
如果是不符合这4项就不用给到事务所出具是吗
84784957
2020 01/02 15:59
给事务所出具有什么好处呢
微微老师
2020 01/02 16:12
让事务所出具更加权威,外部审查,比如税务稽查的时候更加有说服力等。
84784957
2020 01/02 16:50
这个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公告也适用其他省份的吗
84784957
2020 01/02 16:52
这个公告不是在2016年第29号废除了吗
微微老师
2020 01/02 17:06
您好,重庆、江西等省份也出过这样的文件的。目前最新的情况是,对汇算清缴无强制要求,企业可以自己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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