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问老师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是分为没有完工和完工两种情况?如果没有完工,要满足两种条件,第一已提供建筑业应税行为,第二收到款项。而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后要看合同约定、开发票、收款孰先原则。完工按完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些结论对吗?如果是这样规定,我有个疑惑。假如,合同约定三月份收取款项,实际五月份我们才收到款项,并且已经提供建筑服务。如果按合同约定开发票收款的时间孰先原则,三月份就应该确认收入,但是三月份并没有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几月份?

84785008| 提问时间:2020 01/05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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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你好,同学,你的第一个问题理解是对的。如果说你合同里面约定了收款时间,这是适用于分期收款的项目,如果说分期收款的合同里面约定了时间,就是按约定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0 01/05 21:43
84785008
2020 01/05 21:45
老师你没有理解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五月份收到款项是不是五月份纳税义务时间就产生了,但是如果按照孰先原则合同是三月份签订的,那就应该三月份为纳税义务时间,但是三月份还没有收到款项,不构成纳税义务时间。这不是矛盾了吗?
陈诗晗老师
2020 01/05 21:58
如果说你在合同里面约定了这个付款的时间,到了这个约定的时间,你的纳税义务就发生了,不管这个钱有没有收到,你就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
84785008
2020 01/05 22:02
那和第二个满足条件不是矛盾了吗?第二个条件是收到了款项。难道合同约定的时间也是收到款项了吗还是取得索取款项的依据?
陈诗晗老师
2020 01/05 22:11
你要看是什么情况,不是说所有的事情都是用这所有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发生时间要看你的情况,如果说你是分期收款,那么就是你约定的收款时间。如果说,你就是正常的一个建筑业务,也没有说是分期收款,那么这一块儿就是预收或者是完成这个项目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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