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问老师,总包与分包之间差额的预缴税款没有按实缴费,导致总包之前开的外经证不能核销,请问总包现在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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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已改为“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在应预缴增值税时间到实缴增值税之间超过6个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应给予二千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会予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 01/19 17:58
赵海龙老师
2020 01/19 18:03
《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报验,只有报验之后,经营地税务机关才有您的信息,才可以后续办理税务事项。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
如果没有进行预交税款,可能会面临失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