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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通讯费300元还是免税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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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您说的是个税么,这个属于地方政策,建议您咨询您当的主管税务机关
【总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是明确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国税发[1999]58号还明确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地方规定】
河北:冀地税发 [2009]46号有两个标准:
一是当地政府(县以上)有明确规定标准的,参照该标准。
各类企业单位不超过当地政府(县以上)明确规定标准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这里还有个上限,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此时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9]9号)直接规定:
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手机每月300元,住宅电话每月100元。
广州:穗地税发[2007]201号是给了一个统一规定:
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0 02/19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