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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9年6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0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商品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丢失,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至2×19年6月30日,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0元。 售价单件100元,100件销售价款不应该是一万元么?怎么是十万元呢?

84784948| 提问时间:2020 02/21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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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这里明显是信息有误 1,如果是100件,销售价款应当是1万,增值税是0.13万 2,如果是1000件,销售价款才是10万,增值税才是1.3万 100件与销售价款10万这里显然是有一个地方有错误
2020 02/21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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