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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和年累计预缴计算有什么区别。

84785044| 提问时间:2020 02/23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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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藤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50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2020 02/23 18:04
紫藤老师
2020 02/23 18:04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示例说明: 王丽2019年每月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扣除为4500元,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额度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对应预扣率表可以得出,王丽前三个月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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