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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业务,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会计分录

84784955| 提问时间:2020 02/27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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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委托方:1、采购时: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2、发料时:借:委托外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3、结算时:借:委托外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4、收回外加工物质入库时:借:库存商品 贷 :委托外加工物资
2020 02/27 12:08
朴老师
2020 02/27 12:08
受托方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应在“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 2、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 3、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核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 4、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 5、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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