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提问# 老师,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市政施工总分公司 (分公司独立核算) 我想问一下:跨地市总分公司 所得税按比例缴纳申报 具体是怎样操作的啊?总公司的所得不需要按比例分配,只有分公司的所得才按比例分配 是吗? 是每次分公司所得都按比例分摊申报,年终汇算清缴时再做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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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
是的
是每次分公司所得都按比例分摊申报,年终汇算清缴时再做调整的
2020 03/02 13:44
蒋飞老师
2020 03/02 13:46
您好,
汇总缴纳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确定了,应由总机构对你们进行分摊: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84784983
2020 03/02 14:01
老师,我们总公司有资质 分公司没有资质。 施工单位分公司没有资质不能签合同 是吗? 用总公司签合同,然后再做个三方协议后 由分公司开票 这样的操作模式可以吗?有啥风险没?
蒋飞老师
2020 03/02 14:09
你好!
我们总公司有资质 分公司没有资质。 施工单位分公司没有资质不能签合同 是吗?
……是的
用总公司签合同,然后再做个三方协议后 由分公司开票 这样的操作模式可以吗?有啥风险没?
…没有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