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企业2018年11月份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租赁期限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年租金109万元(含9%增值税),合同约定: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09万元。 会计做如下账务处理: 2018年11月份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09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万元 2019年度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100万元 因为搞混了会计和所得税上收入的确认年度,在下半年税务局的纳税评估中,该企业被查出在次年汇算清缴中未做纳税调增,被勒令补缴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和相应的滞纳金,纳税信用等级也被降低。老师能解释下这题呐?没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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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虽然100万元租金收入会计上需要确认在2019年度,但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在2018年度。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取得租金收入,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的纳税义务?看看2种情况!
情况一
对于租金没有跨年度的:
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情况二
对于租金跨年度的而且提前一次性收取的:
既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020 03/11 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