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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既然是代扣代缴的为什么还要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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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收购未税矿产品代缴的资源税是替对方缴纳的税,同时也是为收购的这批矿产品缴纳的资源税。
未税矿产品是指我国税法规定的在开采环节未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向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不易对资源税实施控管的纳税人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如果销售方不能提供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应于支付购货款时代扣代缴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收购单位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应该将代扣的资源税记入“材料采购”成本,也就说收购单位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应当按不含税价格收购,即将应包含在出售者出售价格中的资源税从其出售价格(应为收购单位的实际收购价)中分离出来,以不含资源税的价格先核算矿产品采购成本,然后再将将应缴纳的资源税单独记入采矿产品购成本。
2020 03/23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