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25万元,这些暂时性差异均不是因为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15%。甲公司预计会持续盈利,各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2016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该公司2016年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包括以下事项: (1)2016年1月1日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5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国债,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债权投资(原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当年确认利息收益100万元。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 (2)因违反税收政策需支付的罚款6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3)2016年7月1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26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 (4)2016年9月1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15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原汁(原为可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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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3/27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