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孟老师在讲收入的应付客户对价的时候有点瑕疵,他说A把笔卖给了B,B把梨卖给了A,这个梨可以冲减笔的收入。书上不是说企业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未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这个笔不是服务于这个梨,这个梨也不是服务于这个笔的,不是应该分开算吗?怎么能冲减这个卖笔的收入呢。

84785009| 提问时间:2020 03/28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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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A把笔销售给B, 给B开具销售笔的销售发票;B把梨卖给A,就是以货易货,给A公司开具销售梨的发票,对价的,看谁应收补差价款。就是根据销售金额补差价处理。这个是分开核算,分开开具各自的销售发票,并且各自根据收到的发票做采购处理。
2020 03/28 15:30
84785009
2020 03/28 15:41
孟老师他讲课的时候直接按差额确认收入。
江老师
2020 03/28 15:44
如果实际工作中是这样就好了。实际工作中是:各自开具发票销售处理。 当然如果两家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肯定是最后是按差额确认了收入,因为各自抵扣了进项税。这个就是孟老师讲的情况。 但如果存在一家或两家不是一般纳税人,就不是按差额确认收入,不是按差额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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