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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税中,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计算征税,各自的公式如何?

84785000| 提问时间:2020 04/03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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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红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020 04/03 14:23
84785000
2020 04/03 14:51
好的,哪些情况下要视同销售呢
立红老师
2020 04/03 15:04
你好 根据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按一般理解,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也应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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