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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堂题目: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未收款人的汇票。之后将该汇票赠予与丙,丙又将该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于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答案中没有一个丁不享有该汇票的权利!个人有些不明白,虽然丁不知情且与丙有对价。但不是说享有权利不能优于前手吗?丙是受赠的,且乙取得票据本属于无效。那么不应该丁也不享受该票据权利吗? 请老师指点点醒我,谢谢

84784962| 提问时间:2020 04/06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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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丙在票据肯真实签章,所以丙是要承担票据责任,
2020 04/06 14:05
84784962
2020 04/06 14:09
老师的意思是,丁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指针对于丙而已。本质上相当于该票据是丙开出来给丁的?如果是,丁只能对丙有追索权
陈诗晗老师
2020 04/06 14:50
是的,只要在票据上真实签章,就是要承担票据义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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