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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8年销售该卡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多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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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解析】本例中,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50,000元,该金额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
1、甲公司销售储值卡时,将收到的现金作为负债,并分解为两类:
合同负债=1,000,000/1.13=884,955.8(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000,000/1.13×0.13=884,955.8×0.13=115,044.2(元)
借:库存现金 1,000,000
贷:合同负债 884,955.8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44.2
2、2018年12月31日,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为进项税额)=400,000/1.13×0.13=46,017.70(元)
按名义消费金额计算的收入=400,000/1.13=353,982.3(元)
考虑估计最终不会消费金额后应确认的收入(将收入放大)=353,982.3/0.95 =372,612.95(元)
借:合同负债 372,612.95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6,017.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2,612.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017.70
3、2019年12月31日,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为进项税额)=200,000/1.13×0.13=23,008.85(元)
按名义消费金额计算的累计收入=600,000/1.13=530,973.45(元)
考虑估计最终不会消费金额后应确认的累计收入(将收入放大)=530,973.45/0.96 =553,097.34(元)
2019年应该确认的销售收入=553,097.34-372,612.95=180,484.39(元)
借:合同负债 180,484.3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3,008.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484.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008.85
2020 04/06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