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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向B公司供应一批手机,B公司收到该批手机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供应这批手机之后,B公司并未付款,若A公司一直未向B公司主张权利,则A公司对B公司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什么时候? 请老师详细讲解下,麻烦了

84785011| 提问时间:2020 04/12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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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茫茫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所以A的权利收到侵害之日为2020年1月1日,往后推3年则为2023年1月1日。
2020 04/12 23:35
84785011
2020 04/13 00:18
老师 从哪里得知受到侵害之日是2020年1月1日呢, 往后推三年,不算上本年吗?
王茫茫老师
2020 04/13 00:26
因为双方约定,收到该批货后1个月内付清款项,所以A 2019年12月1日向 B供应手机 则B应该在2020年1月1日向A付款,如果B没有在2020.1.1向A付款,则侵犯了A的权益, 2020年1年 2021年1年 2022年1年,一共3年,所以到2023年1月1日诉讼时效就届满了
84785011
2020 04/13 00:32
终于明白了 之前晕了,没弄明白 非常感谢老师,辛苦了!
王茫茫老师
2020 04/13 00:57
不客气,很高兴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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