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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问您一下,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这句话怎么不对呢?应该怎么理解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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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2020 04/13 16:06
84785043
2020 04/13 16:07
您好,非债权人,怎么不理解呢
84785043
2020 04/13 16:08
企业破产了,用房屋啊,土地啊,还账了,给债权人了吧?我脑子绕不过来了
赵海龙老师
2020 04/13 16:21
这样债权人的债权变相的减少了。税法这么规定的
84785043
2020 04/13 16:22
您好,那实际生活中应该由谁交啊?比如呢?
赵海龙老师
2020 04/13 17:14
实际生活中也是按照税务规定执行
给债权人的就不交了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1373231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是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之规定,通常情况下,接受抵债的房屋,应缴纳契税。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发布《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因此,只有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以后,债权人从破产清算中获取的债务人抵债房屋、土地,才能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