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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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
“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理解:有货虚开。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理解:发票上的销售方与实际销售方属于同一省。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举个例子:甲有根据(对方提供的合同、银行帐户、营业执照等)认为销售方是乙公司,发票上注明的名称、印章也是乙公司,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2020 04/15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