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好,按现在的会计准则,以下处理是不是已经过时了??:(1)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84784997| 提问时间:2020 05/05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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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你好,待抵扣的政策现在没有了
2020 05/05 22:23
84784997
2020 05/05 22:28
改变用途在什么情况下需做进项税转出??
王晓老师
2020 05/05 22:37
你好,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免税项目时
84784997
2020 05/06 12:56
应该指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免税项目时需进项税转出,而自产,委托加工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免税项目时,要视同销售是吗?
王晓老师
2020 05/06 13:11
你好,资产、委托加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时需要视同销售。这是政策明确的。简易计税和免税政策没有明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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