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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知道广州南沙自贸区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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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从广州市南沙区投资贸易促进局了解到,截至今年3月底,落户南沙自贸区的港澳投资企业达916家,投资总额约223.19亿美元,主要涉及航运物流、金融、科技创新等领域。作为粤港澳开放合作区,南沙自贸区在挂牌两年间不断扩大、深化与港澳的交流合作。除此之外,南沙自贸区与港澳地区的合作也有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数商户因南沙自贸区的建立而受惠。
以下是税收优惠政策的简介:
1、港澳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拥有至少25%股份的内地公司取得的股息,按股息总额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情况下,按股息总额的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港澳居民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港澳居民个人非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股息总额的10%征收个人所得税。
3、港澳居民企业和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所得,按利息总额的7%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
5、港澳居民从内地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
6、港澳居民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港澳居民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港澳居民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在港澳地区任职、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个人或在内地和港澳地区同时任职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用“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代替“境内工作天数”的税收政策。
10、港澳居民个人在内地从事受雇劳务,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未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其取得的由港澳地区雇主支付并负担的工资薪金,不征个人所得税。
11、港澳居民企业在内地提供劳务,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六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建筑、装配、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等活动,连续不超过六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企业所得税。
1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
2020 05/12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