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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19年5月10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 A 、 B 两项商品, A 商品单独售价为180加元, B 商品单独售价为24(珈元,合同价款为350加元。上述价格不包栝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3%。合同约定, A 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 B 商品在2019年6月8日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350加元的合同对价。假设 A 商品和 B 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

84785000| 提问时间:2020 05/13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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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茫茫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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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13 11:39
王茫茫老师
2020 05/1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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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茫茫老师
2020 05/13 11:42
先分摊价款 A:35000*(18000/(18000+24000))= 15000 B: 35000*(24000/(18000+24000))= 20000 交付A时 借:合同资产 169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 交付B时: 借:应收账款 39550 贷:合同资产 16950 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
王茫茫老师
2020 05/14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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