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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出自哪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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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看第三大点 里面 ; 财库〔2018〕9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8〕40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2019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一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关键时期。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管理水平,强化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的地位;夯实国库集中支付基础工作;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落实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和收缴管理工作;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二、夯实国库集中支付基础工作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并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制用款计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用款计划中的资金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根据资金使用预计情况编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的资金支付方式。
(三)预算单位在实际使用资金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自行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规定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承担的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后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四)继续做好零余额账户管理工作。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中央预算单位原则上都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异址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以及预算未单列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以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
(五)不涉及机构改革的中央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涉及机构改革且2018年度已完成预算执行调整的中央部门,要以办公厅(财务部门)名义向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申报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财政部将以办公厅名义发文确认;上述中央部门在年初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申报环节不允许申请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如确需调整,由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部发文申请。
涉及机构改革且2018年未完成预算执行调整的中央部门,要以部发文向财政部申报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并按照原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申请将机构改革涉及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划出或划入,财政部将以部发文予以批复确认;如需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或缴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由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部发文申请。
三、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六)预算单位不得违规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下列支出除外:
1.依照《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中的代扣事项;
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4.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严控制从上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基层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年初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在执行中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进行资金支付。
2020 05/26 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