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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同一集团的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甲公司将其自有的房产采用投资联营的方式提供给乙公司使用,该房产原账面价值是1000万元。现有两套对外投资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当年取得的固定收入共计100万元(不含税) 方案二:甲公司参与投资利润分红,与乙公司共担风险,当年取得的分红为100万元。已知当地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84784989| 提问时间:2020 05/26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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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方案一,这里是收取固定收入,那么这里这个就是按照租金收入进行确认的。那么按租金收入的话,这个100万就要正常缴纳增值税和这个所得税处理。
2020 05/26 13:58
陈诗晗老师
2020 05/26 13:59
方案二,这里的话是真投资,那么这个房产分红的这个100万是可以免税的。从这个税的角度上讲,方案二税收低于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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