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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张某在某省会城市的甲公司任职,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1)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15000元,张某自行负担的符合规定标准的三险一金合计为1500元,张某每月需要支付租房租金2000元。张某已向甲公司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同时选择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2)张某于2019年6月出版一本小说,取得稿酬50000元。 (3)张某表现优异,甲公司2020年1月以12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其出售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房屋的市场价格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住房系公司2015年以150万元的价格购置。 要求: (1)计算张某取得工资收入2019年2月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计算张某取得稿酬所得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计算甲公司低价向张某出售住房张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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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26 15:45
梓苏老师
2020 05/26 15:47
①法定减除费用5000元/月;
②符合规定标准的三险一金属于专项扣除,可据实扣除;
③接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④由于在省会城市,所以住房租金支出每月可以扣除1500元。
【提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张某个人负担20000元,其中5000元的部分,应该在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
①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1500-1500=7000(元)
甲公司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7000×3%=210(元)
②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2-5000×2-1500×2-1500×2=14000(元)
甲公司2月应预扣预缴税额=14000×3%-210=210(元)
③3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3-5000×3-1500×3-1500×3-3600=17400(元)
甲公司3月应预扣预缴税额=17400×3%-210-210=102(元)
(3)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0%)×70%=280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28000×20%=5600(元)
(4)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1500000-1200000)÷12=250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元,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000-1200000)×20%-1410=58590(元)
(5)应纳税所得额=[15000×12+50000×(1-20%)×70%]-60000-1500×12-(1500×12+3600+5000)=1034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03400×10%-2520=7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