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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委托乙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提供烟叶55 000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烟丝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20 000元,甲厂支付给承运部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往返运杂费2 000元(含税),乙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税率13%,烟丝消费税税率30%)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先计算然后作相应的会计分录。 1.甲厂发出烟叶、向乙厂支付加工费、向承运部门支付往返运杂费、支付乙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作的会计分录。 2.乙厂收到甲厂各类款项时的各笔会计分录。

84785030| 提问时间:2020 05/3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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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借 委托加工物资 55000 贷 原材料 55000 借 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应交税费 增值税 260 贷 银行存款 22600
2020 05/30 12:03
陈诗晗老师
2020 05/30 12:04
借 原材料 77000 应交税费 消费税 75000/(1-30%)*30% 贷 委托加工物资 77000 银行存款 75000/(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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