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个关于经济法结合实物的问题。总分公司同城,分公司非独立核算,总公司给分公司摊货供分公司销售使用,由于是同城,所以不用视同销售,对吧? 但是总公司的进货发票抬头是总公司,如果总公司在摊货时不给分公司开发票,那么进销就矛盾了,可是如果开发票,总公司交一次增值税,分公司在销售开票后又交一次增值税,这样也不太对吧? 请问这种情况,实物中应如何处理呢?

84785012| 提问时间:2020 06/02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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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同城可以不做视同销售,因为是非独立核算的, 2.总公司开票给客户就行了,分公司不用开
2020 06/02 12:15
84785012
2020 06/02 12:19
老师,可是分公司的业务是对方客户跟分公司签的合同,客户必须要分公司抬头的发票,这种情况除了重复开票,还有什么办法吗?
朴老师
2020 06/02 12:36
你好,那就是直接分公司开票,总公司不用开给分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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