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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成本没有正规发票,外帐一般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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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文件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中的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对公告的解读,当对方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时,可以以收款凭证或代开的发票确认成本,而收款凭证就是俗称的白条。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但正常餐饮类企业使用收款凭证作为成本确认依据的情况相对较少,因此建议通过大型市场采购取得正规发票或与对方协定应开具发票等,在极少情况下,可以使用收款凭证
2020 06/03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