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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烟丝收回后加价出售,已纳消费税是可以抵扣的,会计分录应该如何处理?如何在会计分录里体现抵扣了已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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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同学你好
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在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时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不傲世已经缴纳了
销售的时候“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贷方会产生发生额
最终“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按照余额交税
2020 06/07 20:35
84785017
2020 06/07 20:39
也就是说,收回用于连续生产的和用于加价出售的,在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时,都是将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是这样么?只有直接出售的是计入委托加工物资
钟存老师
2020 06/07 20:54
在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时,都是将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直接出售的是计入委托加工物资(平价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