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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在外高桥事件中审计程序存在哪些具体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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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函证程序存在明显不恰当的地方。
普华永道中天所审计的2003年、2004年会计报表并未公允的反映公司2003年和2004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在2003年度和2004年度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即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从而使公司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为此,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要求普华永道中天赔偿相应损失。
据了解,无论是2003年还是2004年,普华永道在对前述保证金帐户资金余额实施函证时,均未直接向国海证券上海圆明园路营业部发出询证函,相反却交给G外高桥的相关人员处理;而且这些询证函也不是由国海证券上海圆明园路营业部直接向普华永道回函,同样是由G外高桥的相关人员交还给普华永道。询证函的发出和收回均控制在G外高桥相关人员手中。
对此,相关人士指出,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的相关规定,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因此,普华永道中天在对G外高桥审计过程中已经明显违规,而这同时也为G外高桥相关人员弄虚作假掩盖挪用资金行为创造了机会。此外,根据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收回的询证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消除疑虑,但普华永道中天在未亲自函证,难以验证询证函可靠性的情况下,却依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属于违规行为。
2020 06/08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