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2020年5月份发生业务如下: (1)5月5日以银行存款80 000元上交上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5月7日购进甲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金额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13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另外,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批材料的运输用费1 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3)5月8日购进乙材料50件,每件不含税单价4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有关收据,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金额20 000元、增值税税额2 600元,材料尚未收到。 (4)5月10日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作原材料,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以现金支付购进金额10 000元,同时支付运输费用取得专用发票,注明运费500元、税款45元,货已验收入库。 (5)5月15日收到上述乙材料验收入库时缺少5件,经查明缺少5件应由运输单位负责赔偿,赔偿款未收到。 (6)5月18日销售A产品一批给某大型商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 000元,款已收存银行。 (7)5月20日销售B产品一批给某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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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6/08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