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一)资料: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3% ,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 2019年A材料单位计划成本为100元/件, B材料单位计划成本为300元/件。6月初有关账户余额如下: "材料采购一A" 账户余额为42元; "原材料” 账户为余额30万元(其中A材料 为10万元,B材料为20万元) ;“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余额为贷方0.1万元(其中A材料为借方余额0.2万元,B材料为贷方余额0.3万元) ;本月发生下列有关业务: (1)3日,购入A材料3 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8元,增值税额3.64万元,运杂费0.6元,增值税额0.054元,材料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2) 20日,月初在途的4 000件A材料全部到达,材料验收入库,货款已于上月肢付。 (3) 28日,购入B材料1 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额3.9元,运染费2.3元,增值税额0.207万元,材料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4) 30日,购入A材料2 000件,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账单尚未收到,暂估入账。(5)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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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6/10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