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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增值税为6.5万元。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栗注明的增值税为0.33万元。 (2)接受其他企业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 (3)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0.96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1.13万元(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新产品含税售价为9.28万元,旧产品作价2万元(6)因仓库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一批工具被盗,该批工具的买价为8万元(购进工具的进项税额已抵扣)。 已知: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规定。购进和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计算该企业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84784976| 提问时间:2020 06/10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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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1的进项税额计算6.5 业务2进项税额计算13 业务3进项税额计算0.26 业务4销项税额的计算 200*13% 1.13/1.13*13%=26.13 业务5的销项税额的计算7.91/1.13*13%=0.91 业务6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8*13%=1.04 应交增值税的计算过程是 26.13+ 0.91+ 1.04-6.5-13-0.26
2020 06/10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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