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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甲实木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原木,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20万元,支付收购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金额2万元,将该批材料委托乙实木地板厂加工成素板(实木地板的一种),乙厂收取加工费和辅料费不含增值税价款3万元,甲实木地板厂收回素板后,将其中80%继续加工成实木地板成品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5万元,则:(1)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2)甲厂销售实木地板成品应纳的消费税是多少?(成本利润率5%;消费税率5%)

84784967| 提问时间:2020 06/14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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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1)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 (20*91%+2+3)/(1-5%)*5%=1.22
2020 06/14 18:24
暖暖老师
2020 06/14 18:25
(2)甲厂销售实木地板成品应纳的消费税是多少? 35*5%-1.22*80%=0.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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