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红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按实际成本计 价核算。该公司2019年5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5月1日,向江汉公司购入A材料,买价为20万 元,增值税税率为13%,该企业已代垫运费3000 元,增值税税率为9%。企业签发并承兑一张为期2 个月的商业汇票结算材料款项,材料尚未验收入 库。 (2) 5月8日,上月已付款的在途B材料已验收入 库,B材料成本为10万元。 (3)5月16日,从光明公司采购C材料2000千克, 买价为24万元,增值税税率13%。该企业已代垫运 杂费4000元,增值税税率为9%。货款尚未支付, 材料尚未收到。 (4) 5月21日,从光明公司采购的C材料运达,验 收入库1900千克,短缺100千克,经查属于运输途 中合理损耗,红星公司将这批材料入库。 (5)5月25日,基本生产车间领用C材料12万元, 车间一般性耗用C材料2万元,在建工程领用C材料5 万元。 (6)5月30日,从乐安公司购买的B材料已经验收 入库,但结算单据尚未到达企业,企业以B材料暂估 价款13万元入账。 要求:依次写出上述(1)至(6)题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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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借:在途物资203000 应交税费200000*13%+3000*9% 贷:应付票据
2.借:原材料100000 贷:在途物资100000
3.借:在途物资244000 应交税费240000*13%+4000*9% 贷:应付账款
4.借:原材料244000 贷:在途物资244000
5.借:生产成本120000 制造费用20000 在建工程50000 贷:原材料
6.借:原材料13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130000
2020 06/15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