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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销售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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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企业应当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以及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收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者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即该商品能够明确区分。对于某些商品而言,客户可以从该商品本身获益;而对于另一些商品而言,客户可能需要将其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才能从中获益。那么,这些多因素通常标明企业会单独销售该商品等。
(二)企业确定了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后,还应当在合同层面继续评估转让该商品的承诺是否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即转让该商品的承诺在合同中是可明确区分的。比如,销售商品同时提供服务性质保,商品销售同时质保活动未发生,且质保收费在合同层面是明确可区分,同时,服务性质保不属于法定义务。此时,服务性质保可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确定了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后,在合同层面继续评估转让该商品的承诺是否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这一评估的目的在于确定承诺的性质,即根据合同约定,企业承诺转让的究竟是每一单项商品,还是由这些商品组成的一个或多个组合产出。很多情况下,组合产出的价值应当高于或者显著不同于各单项商品的价值总和。
对商品的组合产出的理解是:在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如果合同承诺的某项商品不可明确区分,企业应当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组合,直到该组合满足可明确区分的条件;某些情况下,合同中承诺的所有商品组合在一起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020 06/15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