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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必经复议,选择复议,只能复议 这三种情况各有哪些

84784993| 提问时间:2020 06/15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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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红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您说的是税务行政复议么》
2020 06/15 19:40
84784993
2020 06/16 13:36
是的老师
立红老师
2020 06/16 13:45
你好 一、必经复议是指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包括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选择复议是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二)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等。   (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四)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五)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资格认定行为。   (七)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所以这些只能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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