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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将年终奖金已审报,在年终计算综合所得额时能否将一次性奖金所交的个税不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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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年终奖已单独计税,汇缴时能否选择并入综合所得
有些企业对于在2019年发放的年终奖,已经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方法为员工扣缴了个税,但部分员工根据自己实际收入情况希望调整为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那么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申报的年终奖,汇算清缴时还能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公告就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可享受的税前扣除、办理时间、办理方式等11项问题予以明确。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的解读》,明确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等。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及解读出台前,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也对此问题进行过答复,如江苏、山东、安徽、**等地均明确,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于“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选择使用单独计税方法,现在计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发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应纳税额较小,纳税人还能否在汇算清缴时将该笔奖金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答复明确: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及其解读稿规定,2019年汇算不涉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因此,纳税人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可以选择继续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因此,个人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可以选择继续单独计税,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可以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年终奖已并入综合所得,汇缴时能否选择单独计税
有些企业对于在2019年发放的年终奖,已经并入综合所得为员工扣缴了个税,那么取得年终奖已并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汇算清缴时还能够重新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吗?
根据上述总局的政策规定和解读来看,对于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已经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汇算清缴时不能再选择适用单独计税方法。
2020 06/17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