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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固定资产,三月一日借款用于该在建工程,10月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10月31日进行竣工结算,借款期限10个月,借款利息10个月,那么这笔借款利息里,哪段期间的利息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呢?所得税下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期间跟自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有关系么?谢谢

84785017| 提问时间:2020 06/22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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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之寒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
1、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可在当年据实扣除(1-2月)。2、按照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竣工结算前的支出(3-10月),通过折旧方式税前扣除。
2020 06/22 16:21
84785017
2020 06/22 16:23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竣工结算前的支出(3-10月),老师,我不太理解这句话,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期间不是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停止么?为什么因为计税基础就要到竣工结算了呢?
刘之寒老师
2020 06/22 16:31
严格来讲,这里就是常说的税会差异。但在实务工作中,通常税会一致,因为会计上会以竣工决算作为达到可使用状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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