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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专门开采的天然气45000千立方米,开采原煤450万吨,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2800千立方米。 (2)销售原煤28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400万元。 (3)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10万吨,对外销售9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840万元。 (4)企业职工食堂和供热等用原煤2500吨。 (5)销售天然气37000千立方米(含采煤过程中生产的2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660万元。 (6)购进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7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90万元。支付购原材料运输费2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验收人库。 (7)购进采煤机械设备1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台设备支付货款25万元、增值税4.25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要求:计算该联合企业2014年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84785033| 提问时间:2020 07/02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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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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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02 11:06
陈诗晗老师
2020 07/02 11:08
进项为1190+4.25 销项为22400*13%+15840/1.13*13%+2500*15840/90*13%+6660/1.09*9% 交的增值税为销项-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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