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2年5月3日,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商品价目表中所列示的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件120元,共销售500件,并给予乙企业5%的商业折扣,增值税税率为13%,规定付款条件为“2/10, 1/20, n/30”。根据以往经验,甲企业估计客户取得现金折扣及因产品质量导致退货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乙企业于20×2年5月18日付款。20×2年5月19日乙企业发现有100件产品质量不合格,经协商,甲企业同意乙企业将该100件商品退回,并按该100件商品的实际收款额退款。甲公司开具了退货发票,并当即办理了退货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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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02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