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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发票丢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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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步骤一:使用企业识别号登录“贵州省电子税务局”。
步骤二: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综合信息报告】。
步骤三: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点击【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跳转界面。
步骤四:附送资料出现红色角标,则表示您有必须上传的附送资料,点击“附送资料”可查看并上传所需的附送资料,其中显示“必报”的必须上传,“条件报送”的可自行选择是否上传。
步骤五:点击【增加】操作按钮,填写发票明细信息,据实填写表内其他相关栏次。填写无误后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点击【下一步】,提交【申请】,出现【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完成申请操作完成。36514101至36514200共100份
步骤六:操作完成后,可在【综合信息报告】中的【事项进度管理】模块,对已申请的事务进行【进度管理】、【撤销】、【删除】等其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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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毕节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七星关区税务局)
2020 07/04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