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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上半年发生的业务如下: (1)2月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货款已收到,货物已经发出。 (2)5月销售一批高档护肤品,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另外,该化妆品厂还收取包装物押金56500元,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购销双方约定,当月归还包装物并退换押金,但购货方违约,因而押金不予退还。 (3)6月进行促销,将高档化妆品与沐浴用品组成套装后成套销售,该套装的不含税售价300元,共售出300套。该套装中化妆品的不含税售价为200元,沐浴用品的不含税售价100元。 计算该化妆品厂上半年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84785031| 提问时间:2020 07/07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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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业务1缴纳消费税的计算 200*15%=30
2020 07/07 12:29
暖暖老师
2020 07/07 12:30
业务2缴纳消费税的计算 (100+5.65/1.13)*15%=15.75
暖暖老师
2020 07/07 12:30
业务3缴纳消费税的计算 300*300/10000*15%=1.35
暖暖老师
2020 07/07 12:31
计算该化妆品厂上半年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30+15.7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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