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书上说履约进度从投入法变为产出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这个意思是说某一个合同的收入确认从开始到结束只能选择投入法和产出法的一种,还是说相同业务的收入确认只能选择一种呢?如果是后者的话,那这个相同业务和不相同业务的区分是什么呢?比方说我公司业务往大的说,是做医学检测业务,也可以分为药物安全方面的检测,药物效果方面的检测等,或者分为血液的检测、细胞的检测等,就是说如果同为检测业务,我能A合同用投入法B合同用产出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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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都要用同一种方法,如果确实要针对细分不同项目采用不同方法也是可以的,但是要有充足的理由,且要跟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认可。
2020 07/10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