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自行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平均不含税单价为280 元/辆。2019年5月末留抵税额3000元,6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 % 的现金折扣。 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支付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4900元。 销售本厂2008年购买自用的机器一台,取得含税收人120000元。 当期销售自行车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 50000元,本月没收逾期未收回的自行车包装物押金59160元。 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40000元。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60000元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租位于本市的一幢4 年前取得的办公用房,价税合计收取4个月的租金80000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该自行车厂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自行车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该自行车厂销售自己使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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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11 16:30
税务师王老师
2020 07/11 16:42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4900*9%+140000*13%+90000/(1+3%)*3%=21262.36
当期的销项税额=(800+500)*280*13%+51960/(1+13%)*13%=53297.70